最高院法官的裁判思维和薛定谔的猫

01.薛定谔的猫

“没必要,真的没必要。”最近,代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接到法官可能将要判决被告承担20万元违约金的电话后,我态度诚恳,想和他讨论一下,可能这样判的理由,结果电话那边斩钉截铁说,你是律师,你知道规矩,一切见判决书。

法官说的所谓的“规矩”,就是指判决书出来之前,有关案情和判决出炉的过程,都是审判秘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既然是秘密,就不得为外人所知。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充满不确定性,一切皆有可能。

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我们讨厌不确定性,律师也不例外,客户更是追着问,“聂律师,您觉得,我这个案子胜诉率有多高”?

执业至今,每年都要收到不少判决书,但这些判决书到底是如何出来的,我没做过法官,对此一无所知。除了那些输赢特别明显的案子外,你完全不知道会拿到什么样的判决书。可能,你觉得蛮有把握的案子,却输了;还有可能,你觉得毫无希望的案子,却莫名其妙赢了。

这有点像时下流行的猜盲盒,消费者抽到什么,完全凭运气。但我更愿意将其比喻成薛定谔的猫。在那封装有裁判书的EMS邮件拆开之前,案子既是胜诉也是败诉的;只有邮件拆开之后,你才知道那只猫到底是死,还是活。

有人试图在装猫的盒子上打洞,以窥探猫的生死;还有人设想,将装猫的盒子 变成透明的,答案不就揭晓了吗?但这在法律的世界里行不通,一来你不可能将法官的脑袋钻个洞,研究他的裁判思维到底是怎样的;二来你也不能要求法官在公开判决书之前公开他的裁判过程,这是让法官知法犯法。

那我们有没有可能,在合法且公开的前提下,知悉法官们的裁判思维和裁判过程,从而预判这只猫的生死(案子的输赢)呢?

裁判文书是法官们裁判思维的结晶,通过研究裁判文书,归纳总结法官们的裁判思维和裁判过程,应该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有律师前辈就做了这样的尝试,特别是尝试通过对最高院公开的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提炼,对最高院的法官们的裁判思维进行归纳和总结。

那么,这位律师前辈得出的结论又是什么呢?

02.《法官如何裁判

1个多月前,我收到大成深圳分所朱兰春博士邮寄的新书《法官如何裁判》(第2版),手捧这本72.9万字的大部头专著,深深为其毅力、视野和学识折服。

从2003年以来,朱博士长期观察、研究最高院的法官群体及其裁判文书,从近万份裁判文书中分析、提炼和总结最高院法官们的裁判思维,并将其外化形成文字,最终形成这本通篇五号字体的大部砖头书。

在这本书中,你能看到他带着批判的眼光批判一切,“最高法院在法理的自我论证和优势论证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在案件一锤定音的背后,相较于法律逻辑和法理论证,审理级别本身似乎占用更大的权重”。

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股东资格解除权被架空的情形,他借用最高院负责人的讲话批评最高院,“显然,最高法院不仅存在书生办案的现象,还存在着书生起草司法解释的现象……即便贵为最高法院,在法律水准和法律理解方面,依然存在着向上提升的巨大空间”。

当然,除了批评,对于最高院的法官们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的亮点,他也不吝溢美之词。

在被称为宪法司法第一案的齐某苓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中,他认为“看似被动的最高法院,有时不仅保守,而且还可能会很激进”。

再比如,在关于物权确认及变动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对于理论界的种种潮流,有清醒的认识,有自我判断,不盲目跟风……看似中庸的做法既有担当,也有坚守非常值得称道……”

再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院出乎意料地将“信赖利益”也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予以保护,“足见审判思维十分前沿、新颖,令人叹为观止”。

还比如,最高院的法官们在裁判文书划分双方责任时,“在中立裁判的理念下,很难看到一边倒,选边站的情形,其法理的分析有时甚至富有艺术韵味”。

甚至,在这本书中,你还能看到关于最高院的一则“八卦”: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也曾在民事诉讼中当过被告,并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令败诉。

最终,在对最高院既褒又贬的过程中,他发现最高院的法官们的裁判思维,体现出这样一种规律:界定民事主体开放中有规范,判断法律行为宽松中有反复,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划分民事责任承担中有平衡。

这一种规律的总结,来自于他掌握的大量一手资料,以及自己代理最高院案件的亲身实践。

通过对最高院公开的近万件裁判文书文本的研读,分析提炼最高院法官们的裁判思维,本来就是一种逆向的推测,为了让自己的这种推测更加准确和真实,作者还大量阅读了最高院法官们自己的著述、公开讲话等,并尽力做到书中每一句评论,皆有原始材料支撑。

因此,在本书的注释部分,你可以看到大量的“参见”、“即是明证”、“相互印证”等字眼。

在“参考文献”部分,作者更是列出其在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刊、书籍(包括审判资料、史哲著作、法学著作)等,共计306种之多。其阅读之广博,写作之缜密,令人钦佩不已。

03.没有谁能掌握终极真理

不同于市面常见的各种“裁判规则”的简单汇编,《法官如何裁判》一书是对最高院各种裁判规则的再归类和再研究。

行文中,你看到的是大量的案例和大量的规则,但这些案例和规则,又被分门别类,分别安排在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四大要素之下,总体展现的是最高院法官们的裁判思维及其过程。

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的四元结构,正是朱博士自信借以“统领最高院全部民事判决的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

尽管掌握了“主线索”和“主钥匙”,但是,当出现最高法院的二审判决乃至再审判决,在否定了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之后,其自身却又被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再度推翻的案例时,他又不得不承认,“审判思维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几乎是无法完全克服的司法现象”。
对于案件的结果,“法官自己乃至该级法院甚至审判委员会本身也不见得就测得准……包括最高法院在内,没有谁能掌握终极真理”。

既然这样,那是不是要放弃对真理的追求呢,就地躺平呢?

当然不是。他认为,在法律领域里,真理并不是孤零零的一个,而是一个丰富的谱系。作为司法进程的参与者,我们只能加诸各种可能的衡平法码,将钟摆的幅度尽可能降到最低,“或许,这就是审判思维的秘密,也是民商诉讼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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