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企业主别强行开工,否则恐判7年

前言 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亦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发放、返工安排以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等作出了更细节的规定,相较国家要求的2月3日,将复工时间延长到了2月10日左右,甚至还有更严苛的通知:

疫情当前,企业主别强行开工,否则恐判7年

昨日朋友圈看到有朋友收到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紧急通知短信,通知辖区各企业、经营户,各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尤其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落实报备及隔离工作,如果没有落实针对回杭人员的上报备案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7年)。刑事责任!最高7年!这后果太严重了吧?今天让我们来带您一起分析一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通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此时,地方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应该依法协助疫情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针对此次的新型肺炎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此次大面积爆发的新型肺炎,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那么,如果部分企业主想要提前开工,可能面临什么风险呢?

01:从法律层面讲

根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春节假期延期通知,在地方政府要求的正式开工日期前要求员工到岗工作的而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02:从行政管理层面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在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已发布延期开工通知时,企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得任意提前开工,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治工作。

因此,企业原则上不得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以减少人员聚集。但一些地方如上海市对于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以及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等也安排了审核报备机制。除此之外,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鼓励职工在家上班(如对于设计和文案类工作)。除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少数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形,其他企业不应在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通知的复工日期前复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03:从刑事责任层面讲

在此新型肺炎被定义为乙类传染病,但已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若企业不能配合地方政府积极做好疫情统计及防控工作,并造成相应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针对此次疫情,企业主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春节假期延期通知,避免因提前开工导致的在企业办公区域二次传播感染,致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疫情导致企业业务受到冲击和影响,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作时长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减员或者少减员。让我们在这段特殊的日子里,坚定信心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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