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发布后入选人民法院报“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该案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全面考量其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并准确裁量刑罚提供了具体的裁判规则。
该案认为,
1.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明知所处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高空抛物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2.行为人明知抛掷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险的自然属性,或因高空抛掷后具有严重致人伤亡或重大财物毁损后果,仍抛掷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影响或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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