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揭秘!筹谋半年伪造银行账户开出20亿“假”银票!

   提及“假”银票,立马想到利用电票系统进行造假,然而却不知更高级的疯狂!伪造银行账户

    近日,《法制日报》就报道了这么一起“偷天陷阱”!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银行账户,成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电票系统)开设虚假汇票,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

    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有银行的信用背书,具有很高的流转性,自然成了众多造假者热衷追求的对象。正常情况下,企业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向承兑银行提供充足的担保物或者有拥有足够的授信额度,银行才会对该票据予以承兑。就算是2019年利用系统漏洞的造假,至少在票面上仍可以通过票据号码与票据名称进行识别。那么这起“偷天陷阱”如何能够伪造银行账户呢?关键动作是操纵一个“假”的同业账户!

伪造虚假银行账户混入央行电票系统

   2016年年初,人脉极广的崔霞受3家企业所托,帮助其融资,以赚取高额中介费。崔霞首先找到曾在B银行担任营业部客户经理的陆强,经朋友介绍又结识了曾就职于银行票据部的张玉。此后,三人利用陆强的身份便利,预谋假冒B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但B银行只是一个地方性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要寻找四大银行票据营业部签署代理接入协议,还要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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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陆强游走于各大银行,多次以B银行名义向熟识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这一过程并不顺利,由于假冒账户无法大额查询,均遭银行拒绝。在某国企法人代表胡睿的加入后,事情发生了转机。在胡的牵线搭桥下,A行廊坊支行同意进行“核行面签”,崔霞等人提交了伪造的B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016年7月14日,A行廊坊支行派出两名员工到B银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见面地点却是在B银行保卫部总经理办公室,这里被伪装成行长办公室,行长由一个农民假扮两名员工做完一套流程,连公章都未核实,就回到廊坊报告无误,就此鱼目混珠,假的“B银行”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与此同时,陆强顶着B银行副总经理的身份千里迢迢前往郑州,宴请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经理赵文,因陆强曾与分部有过业务往来,赵文同意“简化操作”,将B银行之前办理其他正常业务曾提供过的材料复印件“后补”了进去,进而顺利签订代理接入协议。

一天开出20亿!

    在这之后,崔霞等人不断寻找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交开票申请,由自己控制的“A银行”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仅2016年7月25日一天,就开出40份共计20亿元的电子汇票。骗得的转贴现资金,由参与方按照事先约定分散到不同账户。

东窗事发

  2016年7月26日在崔霞等人发布转贴现消息后,C银行上海分行票据部主管许剑获悉这笔业务,承兑银行为B银行,过桥银行为C银行青岛分行,经中间人联系,C银行上海分行以2.9%年息买断其中13.5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余由D银行买断。然而就在买断之后,许剑向承兑行B银行核实,却得到反馈:该行并无电票系统,更无法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016年8月9日,许剑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公安当日即立案调查,此后犯罪分子一一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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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崔霞、陆强、张玉三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睿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腾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周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名,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次年,央行电票系统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对接入银行账户实行会员制,严把“入口关”,并要求所有银行交易金额通过总行结算,避免分行账户被盗用的情况,当年的漏洞如今已不复存在。

社评

   1. 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对于崔霞参与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开设同业结算账户等行为以“骗取金融票证罪”代替“票据诈骗罪”,企图减轻刑罚;

   2. 张玉同样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护人也试图以“高利转贷罪”代替“票据诈骗罪”,减轻刑罚。

  3. 事实上最后所有参与者均以“票据诈骗罪”定性。

【骗取金融票证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最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实上述所有参与者,均触碰了票据诈骗罪的硬项:冒用他人的汇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最高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4. 票研社提示,乱世重典,不管是过去利用同业漏洞开设虚假账户,还是如今利用系统漏洞各种造假,都请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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