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延长破产案件受理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延长破产案件受理期限

回答:

对于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报请延长。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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