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以疫情构成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为由请求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分虚假陈述因素和疫情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对于影响市场中证券价格的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导致的损失,应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综合疫情持续时间、整体市场走势情况、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个股价格变动与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变动的相对关系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证券市场风险。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上市公司,应充分考虑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平衡。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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