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以未按期支付利息、交叉违约、预期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主张提前还本付息,而发行人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予以判断。要依法审查债券持有人提出诉请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以及发行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持券人能否以发行人未按期支付利息为由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因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完全失去偿债能力,故通常情况下不能仅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一、二期利息为由,认定发生根本违约并支持持券人提前偿付本金的主张。但如果债券发行募集文件或相关合同中对于未支付利息等情形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是否构成交叉违约情形,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约定的有关条件,结合发生交叉违约主体关系、对象范围、数额大小占比、追加增信措施、还款能力等方面因素予以认定。如发行人以上述情形为疫情所致进行抗辩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地区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掌握适当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因持券人盲目提前兑付导致发行人流动性紧张,切实维护债券市场稳定。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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