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明显低于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到底按定损价格还是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车辆损失。被保险人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最大的权益。
法院观点
第一种观点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事故车辆维修费,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恢复该财产的原状为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即使有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定损价格,亦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维修地点系保险公司指定,被保险人按维修厂确定的金额交纳维修费并无不当,实际维修金额与定损金额不一致的风险也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实际维修费用与理赔款差额部分的金额。
第二种观点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实际维修费用不予认可,经法院委托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在鉴定损失无论低于还是高于被保险人实际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事故造成的车损以鉴定意见为准。
律师敲黑板了!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两点,留存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防止在诉讼阶段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在维修前通知保险公司审核外包装,按质论价来确定理赔款。
车辆支出的修复费用应当按质论价,同一配件可分为原厂件、正厂件、拆旧件、翻新件、副厂件等多个种类,市场价格悬殊,配件品质的高低决定着修复费用的高低。如果被保险人使用副厂件维修,则修理费远低于用原厂件维修而支出的费用,两者之间存在套利空间,保险公司要求在维修前审核外包装,按质论价来确定理赔款有合理性,也有合同依据。只要被保险人在维修拆检前履行通知义务,“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保留外包装照片、配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定理赔项目和数额并不难。排除维修费水分的车损险市场会更加健康,那种少数人获利、大部分人受损的局面将会改观。随着保险赔付的减少,广大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也会相应受益。
2、事故发生当时电话报警,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险。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发生当时报险目的是为了能及时准确的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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