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抢公章?李国庆接管当当?公司到底谁说了算?

前言:

当当网李国庆抢公章事件那是人尽皆知,李国庆抢公章视频网上传的也是沸沸扬扬。这到底是怎么样?这几天真的不太习惯。

最近几天的瓜真是个个保真,忙得我们这些吃瓜群众目不遐接,那边还没从娱乐圈的三观震慑中反应过来,这边的企业家们又霸气开撕了,剧情丝毫不逊色于任何一部狗血连续剧。咱们做律师的,不能只看热闹,也要看看门道,这次当当网的控制权之争让你想到了什么问题?咱们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狭义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表面上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实际出资、签署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广义的实际控制人,不管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也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只要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能够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就是实际控制人。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由什么决定?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狭义或广义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也就是说在工商登记上有没有显示,但没有争议的部分就是,不管狭义还是广义,实际控制人,归根结义是要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具有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的人。简单来讲,公司里谁说了算,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出现争议以什么为准则?

公司毕竟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并不是有血有肉有头脑的人,所以如果公司决策上出现争议了,以什么为准呢?别着急,公司有公司的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这两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提醒各位,公司章程很重要,如果公司章程拟的好,公司决策很好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那如果出现重大分歧的时候怎么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翻译成白话文就是:如果股东出出重大分歧闹到法院的话,法院的主要解决原则还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优先调解,尽量大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那么按客观情况提供几个解决方案:

1、已经不想继续留下,决定要走的股东,那么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来收购他的股份;

2、股东执意要走,没有人愿意收购他的股份,那就公司减资,减少该部分的注册资本;

3、有重大分歧的股东各自占山为王,互相独立,可以分家,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4、其他方法,原则就是只要能够解决分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能避免公司解散就好。

那么,抢公章算不算是避免公司解散的其他方法呢?

如何定性“抢公章”的行为?

公章对于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公章在手,就可以代表这个公司签合同了,还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这么重要的公章,在我国公司法上却没有关于公章管理的任何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我们搜集到了以下的几个重要的裁判观点:

1、公司证照作为公司财产和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除非章程或其他文件对此另有约定,一般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2、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移交。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有效决议,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仍应按照要求及时移交公司证照。

3、特殊情况下,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拒绝返还证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甚至出现经营僵局时,在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确实存在客观障碍和困难时,股东个人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结论:

根据上述裁判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公章作为公司权力的象征,其作用相当于皇帝的玉玺,是兵家必争之物。一般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有专人保管。

2、工商没有变更登记,但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做出有效的决议,可以将原来的保管人员进行变更,并要求原保管人员及时移交。

所以,到底是“抢”还是合法要求移交,关键是要看是否有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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