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因商品短缺等客观因素需变更商品内容、提高商品价格的,应当在发货前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对于临时加价行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临时提高商品价格,应区分不同情况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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