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团长组织社区团购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作好风险防范?

答:

团长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媒介,是法律行为的参与者,应注意自身风险防范。尤其在有偿团购的情形下,团长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属性更应对组团细节报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群组规范、交易审查、信息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承担起相应的团长责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团长选择经营者时,应当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团购商品的真实来源,优先选择保供名录中的企业,或信赖度较高的企业;结算时应当直接向企业账户汇款,情况紧急确需向个人付款的,务必要核实收款人身份。团长向经营者订购时,应明确约定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数量、送货方式、到货时间等条款;尽可能通过短信、微信等文字形式对沟通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录音形式固定证据。团长应当准确向消费者公示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并及时披露信息变化。此外,团长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中的相关规定,审慎组织社区团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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