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仓库的次承租人以疫情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租金为由,请求承租人相应减免租金,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精英律师网 2022-04-24 352 预计阅读需要1分钟 点击下载海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0 答:码头、仓库的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已向次承租人转租,有证据证明码头、仓库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码头或仓库使用收益的影响、原转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标准、出租人系按照有关政策或基于其他原因减免承租人租金等因素,公平确定次承租人同期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理分摊经营风险。(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本文由 精英律师网 发布在 精英律师网,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精英律师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www.91lvshi.cn/1042.html 展开阅读全文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以疫情构成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为由请求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202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