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社区团购行为中,参与各方包括哪些民事法律主体?各主体之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

社区团购的参与者一般包括消费者、社区团购组织者即俗称的团长、经营者三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所涉团购交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团长的行为可能构成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与消费者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等,需结合团购的发起方式、交易模式、团长与消费者的相识程度、团长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团长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订购产品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部分情形下,邻里之间基于道德风尚发生的团购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并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该种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形成委托代购意思表示的,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如团长在交易过程中收取报酬,则构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相较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团长需承担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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