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可否适当延长?

答: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发生履行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变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并经表决后提交人民法院批准。对仅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视情裁定延长相应期限。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20.第2款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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