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限购政策、定金、情势变更、合同变更
标题结论:
双方基于充分协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为政策突然的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根据情况来分析适用定金法则与否。
案情介绍:
20×2年x月,李雷与特能干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书》。
约定:李雷认购特能干公司销售的房屋,房屋总价100万,定金10万元。
李雷应在十天内前往指定签约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否则视为李雷违约。
特能干公司如果在十天内将房屋卖给他人,视为特能干公司违约,应向李雷支付双倍定金。
同日,李雷缴纳了10万元定金。5日后该地政府发布限购政策,李雷属于限购人员,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李雷向特能干公司索要定金返还。特能干公司不予,遂双方诉至法院。
普法讲堂:
本案最后的判决是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履行的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双方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故判决解除合同,特能干公司返还定金。
注意判决是返还定金,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是因为本案并不是特能干公司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
双方对限购资格应当由所了解,双方对此没有进行充分审查,故而都存在过错,判断合同解除并无不当。
再此,笔者建议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该查清当地的限购情况,合理分析购房资格、公积金贷款等事项,免得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定金和房两空。
发布:法律人钱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