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加班、加班申请表、加班费
标题结论:
公司不得以没有经过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入职特能干公司,从事医药相关工作,约定薪资12000元。
公司规章制度约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李雷按照规章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该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后李雷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同事聊天记录等证据。
特能干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李雷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李雷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例中,李雷提交的考勤记录、同事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公司也承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且加班未审批是因为其自身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故而其主张的点应当不予支持。所以李雷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加班费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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