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借款人和出借人合谋变更借款事项,需要告知担保人,如果加重了担保人的义务,需要征得担保人同意,否则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李雷急需用钱向韩梅梅借款,韩梅梅答复仅和李雷有一面之缘不是特别熟络,除非找人担保否则不愿意借钱。之后李雷找到了朱大能来担保,于是韩梅梅便借款给李雷5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由朱大能来当保证人。
到了2016年9月,李雷手头比较紧张,怕自己一个月后还不上钱,就和韩梅梅商量是否可以延长还款期限,韩梅梅看着相识下来,李雷也算靠谱,就同意了再给1年的时间。
时间来到2017年10月,李雷没还上钱了,韩梅梅把李雷和朱大能都告上了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朱大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普法讲堂:
本案是民间借贷案件当中非常常见的担保案件,那么为什么本案朱大能明明是保证人,借款人还不上钱,为什么他还不用承担责任呢?
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延长,又没有通知朱大能并且获得他的同意。设想一下,担保需要承担义务,延长了期限无疑加重了他义务的长度,平白无故加重一个人的义务是不现实的。
笔者在这里建议:
1.若发生类似的借贷关系,在商量变更事项时一定要通知担保人并征得他的同意,不然很可能到时候会少了一个维权渠道。
2.此外若发生大额借贷时,可以要求保证人的同时,再让借款人加上抵押物(房产、车子等),这样为未来实现债权会有很大的帮助。
发布:法律人钱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8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