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承运人收取超期使用费的权利产生之日,即免费用箱期结束的次日,不因违约行为持续进行而改变。

案情摘要:2010年1月,蝉联深圳分公司向马士基公司的起运港代理马士基(中国)航运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深圳分公司)订舱,委托马士基公司将7个40英尺集装箱货物从广东黄埔运到印度新德里。马士基公司接受订舱后制作了订舱确认单,运输方式为堆场至堆场,起运港中国广东黄埔,目的港印度新德里,承运部门马士基深圳分公司。涉案货物的出货指示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提单记载的装船时间为2月13日,蝉联深圳分公司从2月26日至6月2日期间因客户清关问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马士基公司的起运港代理联系更改目的港及托运人、收货人等事宜,并于4月16日确认收货人会去孟买清关并提货,不需要转运至新德里,马士基公司主张由此推断4月16日货物已经到港。因马士基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马士基公司主张的到港日期从常理上推断并不早于实际抵达的时间,无损蝉联深圳分公司和蝉联公司的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货物运抵孟买新港的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一审法院对涉案货物在目的港长期无人提取的事实及被当地海关拍卖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马士基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孟买新港进口的40英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收费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如何认定权利人马士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马士基公司主张,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虽无人提取,但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明确表示收货人将会提货、清关,使其有理由一直等待。到了2011年2月28日,孟买海关通知货物已经被强制拍卖时,马士基公司才知道超期使用费无法从海关的货物拍卖款中受偿,这个时间点才是马士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本案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从第六日开始就产生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也从这一天开始马士基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不是等到集装箱被占用的状态结束后(也就是被侵害状态完全终止以后)马士基公司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马士基公司的主张,认为诉讼时效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主张,判定诉讼时效已过,于2015年11月26日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马士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42号(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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