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以疫情构成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由请求在损失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的,应如何处理?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以疫情构成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由请求在损失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的,应如何处理?

回答:

市场系统风险系指对市场中所有证券均产生价格影响的因素,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应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可综合疫情持续时间、整体市场的走势情况、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个股价格变动与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变动的相对关系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系统风险,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损失,以平衡好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关系。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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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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