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以未按期支付利息、交叉违约、预期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主张提前还本付息,而发行人以疫情所致进行抗辩的,应如何处理?
回答:
应当根据债券募集文件约定违约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予以判断。要依法审查债券持有人提出诉请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并考察发行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持券人能否以发行人未按期支付利息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因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完全失去偿债能力,故通常情况下不能仅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一、二期利息为由,认定发生根本违约并支持持券人提前偿付本金的主张。如果债券发行文件或相关合同中对于未支付利息等情形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是否构成交叉违约情形,应当考虑募集文件约定的有关条件,从发生交叉违约主体关系、对象范围、数额大小占比、追加增信措施、还款能力等方面予以认定。如发行人以上述情形为疫情所致进行抗辩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疫情发生时间、地区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掌握适当的认定标准,避免债券持有人因疫情发生盲目提出债券提前兑付,而引起发行人流动性紧张,以维护债券市场稳定。
发布:精英律师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