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企业高频法律咨询解答I商务合同履行篇(上)

  2020年1月,适逢中国农历春节阖家团聚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肇始于武汉,并逐渐发酵波及至全国。为遏制疫情蔓延,中国政府陆续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阻击疫情。在此期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受本次疫情影响,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高频法律咨询,进行系列的分类汇总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
  首先,从“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来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自2019年12月底发现至今仅1个月左右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时间、波及范围、发展态势及影响程度等,基于普通大众的认知和现阶段的诊疗防控措施来看,基本符合上述不可抗力定义的三要素特征,既不能事先预见,也不能主动避免,且存在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其次,从此前颁布的类似司法文件精神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由此规定可推知,因“非典”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非典”疫情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极为相似,可同理推知。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性质可以被认定为我国《合同法》项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中,是否均能认定适用“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如何掌握认定的?
  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来看, 在具体个案审理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具体案件事实,会就相关合同一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与其主张存在的“不可抗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判断,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非典”疫情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非典”疫情在部分案件中被认定并适用了“不可抗力”法则进行裁判,而在其它部分案件中则存在未被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转而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判。综上,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中,不是千篇一律地全部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而是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加以判定,最终具体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在全国人民抗击疫情共克时艰的同时,由此波及企业经营上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涌现,值得企业主予以重视,并尽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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