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口罩违法吗:口罩购销差超过15%就违法吗?

近日,一则“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的广泛的争议。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2月12日晚,洪湖市委宣传部在回应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表示,洪湖市对该口罩处罚引发的争议非常重视,目前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程序,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商家哄抬价格,造成口罩等防疫物资商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出台当地针对新型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处理意见,并对涉嫌哄抬价格的商家进行了处罚。根据披露的价格违法行为信息,这些商家销售口罩的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那么,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购销差超过15%就违法吗?口罩到底卖多少钱才合法?
一、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
本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下列情形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认定为哄抬价格: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认定:

  • 捏造涨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 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以囤积商品方式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 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 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 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 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购销差不得超过15%-地方的具体标准和细化措施
此次疫情期间,湖北、湖南、青海、黑龙江、辽宁等多地政府均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其中湖北省规定“自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1. 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2.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3. 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辽宁省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以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地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故针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对于购销差大于15%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地方认定标准是合法有据的。

法条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三、处罚措施
  1. “哄抬价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 疫情期间的行政处罚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严从快打击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发国难财的的违法犯罪分子。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坚强有力,但市场规律也不可忽视。一方面供小于求的特征明显,另一方面正适逢春节假期,国内剩余库存有限,而疫情影响致使很多工厂开工难、物流运输难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在生产环节的成本急涨的情况下,末端销售者的合理涨价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既要打击奸商,严打趁机哄抬价格的奸商,也要尊重合理价格浮动,切莫一刀切,绝不能产生一举报就罚款的情况发生。做到一案一定,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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