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出台的延迟复工相关通知,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除通知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企业应当予以遵守。
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按照各地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备手续后复工,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做好防护措施。
如果企业不遵守政府规定,不按要求履行复工审核报备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企业将可能会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情节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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