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为由,可否拒绝复工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政府发布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来看,企业应当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供相应的防疫条件和设备。此外,企业复工时需要遵守当地政府发布的应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自身的防疫主体责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办公区域消毒、检测体温等必要的防控措施,经核查批准后方可予以复工。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或将面临不予批准复工、停业整改等相应后果。

另外,劳动者作为公民,外出前往公共场所也有主动佩戴口罩的义务。鉴于,目前各地政府均已发布疫情期间公共场合必须佩戴口罩的通告或命令。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的,可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 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不佩戴口罩,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员工仅以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为由拒绝复工上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劳动者可以提醒企业履行规定的防疫责任,就发放防护用品事宜协商沟通,如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倘若劳动者仅是借此故意拒绝返岗,经协商未果后,企业有权依照企业用工规章制度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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