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企政策的落实、保障和社会监督,以及对侵害企业和劳动者利益行为的监管查处问题

为了应对疫情,2020年2月20日,三部委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如何将《通知》中惠企政策真正尽快落到实处,使所有相关企业在惠企政策下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但同时又能有效监管、避免权力滥用,建议如下:

1.对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通知》对可以享受惠企政策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企业”,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将这些企业之外的“类企业”主体纳入受惠范围,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公平性,同时还能够保证政策在全国各地的统一性,比如,广东省以及其他省市部分地区已经按此做了扩大解释。

2.将申请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或优化申请审批制。为加快惠企政策落实,以申报备案制代替申请审批制,将事先审查变更为事后审查和严格追责制度。由企业诚信申报、诚信承诺,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申报前或申报时明确告知事后的监督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纳入征信体系黑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格事后追责。如仍保留采用申请审批制,现有审批方式要简捷高效和公开公正:各基层社保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或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专事专办的临时机构;明确审批期限,严禁超期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审批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3.开放多元化的监督通道、公开监管流程。设立并公布社会监督热线,通过电话、网络、邮箱等方式,包括有效利用现有的12333和12345平台,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专项临时监管机构,出台针对性措施,综合办理监督和查处事宜;建立公示平台,公开监管流程,公示诚信信息,公开不诚信申报企业名单,并将行政、刑事等查处结果即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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