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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