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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