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为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并结合权利人的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发布:精英律师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1035.html

(0)
上一篇 2022年4月22日
下一篇 2022年4月24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