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圣甲虫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旨在解决我国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规定相对简单,如对减资未进行类型区分,对减资的方式和条件未作规定,以致对减资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发布。
该案认为,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发布:精英律师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