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前买房、婚后置换、个人所有、婚姻律师
标题结论:
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卖出所获得的的钱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依此再用来买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
李雷在2015年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
后经朋友介绍,认识韩梅梅,再一段时间了解后,双方感情较为稳定,便结为夫妻。
婚后为照顾双方工作通勤,李雷将上述房子卖出,并用购房款作为首付款重新购入一项房产,后续按揭采用公积金的方式还款。
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起诉至法院离婚,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归属和分配问题争执不下。
后经法院判决,最后房子归李雷所有,李雷就公积金增值部分给予韩梅梅补偿。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排除经营活动带入的收益。
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所争论的房产本质上是李雷个人财产形式上的转换,且婚后置换房产是了生活需要,其价格增值部分也亦是由自然增值所致,所以在权属问题上,应当认定为李雷个人所有。
但因为案涉房产还存在贷款部分(即出资尚未完全),而该贷款部分由公积金来承担,公积金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就公积金的增值部分给予韩梅梅补偿也是依法有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房屋的归属问题主要还是根据双方出资情况来认定,谁出的多谁的权利大也是符合大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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