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关键词:

劳动人事、放弃加班费、显失公平、无效

标题结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及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属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入职特能干公司,约定工资20000元。

同时,单位要求李雷签订一份《奋斗者计划确认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附件内容包含“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6个月后,李雷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特能干公司认可李雷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李雷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后、劳动者是否还有权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本案例中,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对李雷的加班事实无异议,所以特能干公司应当支付李雷相应的加班费。

发布:法律人钱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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