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辞退员工、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劳动仲裁
标题结论:
试用期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相互熟悉的一段时间,原则上双方都具有解除权,但是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和特能干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主要考核指标为销售业绩。
3个月后,特能干公司以李雷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与李雷解除劳动合同。
李雷认为虽然业绩不是特别理想,但其本身符合招聘要求上的各项条件,且入职以后并未被告知任何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雷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其至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明确岗位职责、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标准等各项信息。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岗位要求、与工作能力、工作岗位相关,不得带有歧视或明显无法完成的条件。
3.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通知劳动者。
这三个条件明确了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信息,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发布:法律人钱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