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能对案件发展起到哪些影响?

辩护律师的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昆山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据的也是事实和法律,这正是律师意见会被办案机关采纳的基础。

由此可见,昆山律师是通过提出意见,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这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的。为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以邓世运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

(一)L某诈骗案。L某因为以帮忙他人搞关系为名骗取他人的财物,被越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越秀区法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证据显示,L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邓世运律师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建议越秀区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越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意见,认定L某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检察院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说服法院判处了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轻的刑期并宣告了缓刑。

(二)L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L某因为购买处方用药数据7万多元,被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邓世运律师帮助L某上诉到广州中级法院后提出,在越秀区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中,与L某类似情况的被告人并没有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的刑期也远比L某轻,一审法院认定L某属于情节严重不恰当,判决L某有期徒刑三年过重,结合L某的具体情况,应该降低刑期并宣告缓刑。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认为L某不属于情节严重,改判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同样是通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说服了二审法院改判。

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结果的例子,也常常见诸媒体,2018年9月12日澎湃新闻网就报道了这样的例子。东莞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挟持儿子,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男子上诉后,二审律师提出该男子不构成绑架罪,最终东莞中级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判该男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有些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会提出类似于这样的问题:“不请律师,判几年?请律师,可以减刑几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律师的作用有误解。实际上,律师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个人应该被判10年,请了律师就可以判5年。

(一)律师辩护,不是颠倒黑白,请律师,也不是花钱买一个预定结果。罔顾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尽最大可能地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并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根本不存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不等于律师无用。办案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律师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请律师提出意见是不是多此一举?事实证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种种主客观原因,办案机关并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专业的辩护有助于帮助办案机关准确地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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