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医疗律师解读: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及诉讼期限规定!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期限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期限亦适用该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 诉讼期限起算时间的确定
知道:指权利人已经实际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应当知道:指权利人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应当知情,但由于主观原因未能知情的情形。
2. 举证责任
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未起算或者中止、中断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起算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特殊情形
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未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解除受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淮安医疗律师提醒
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
收集医疗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保留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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