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在深圳率先“破冰”-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可以“欠债不还”?

编者按:

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六届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国内的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深圳率先“破冰”。很多人不禁对此表示担心,倘若在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是否意味着债务人的欠债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面对上述的困惑,小编想说,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举例来说,自然人王某辞去公职,下海创业,除了自有资金投入外,还向友人借款200万元,后因创业失败,资不抵债。假使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后,自然人依法申请启动个人破产程序,通过处置个人资产等方式进行相应债务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其已有负债中尚未能清偿的部分,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可予以豁免。当然,自然人王某在破产期间以及宣告破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将面临不能有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的生活,他的名字也会进入到自然人破产的信用记录里,他的信用度会降低,会影响到他的市场交易机会、提高他的市场交易成本。等他修复信用之后,才可以再回到市场中,重新参与到商业竞争活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金融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人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减少金融风险,也有助于使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得以从债台高筑的尴尬局面中暂时解脱出来,有希望东山再起。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中是否存在除外情形?

无独有偶,2019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算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在该规程中对于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小编相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也会统筹考虑到个人破产申请人中是否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恶意欺诈等除外适用的法定情形并进行相应规制,同时亦会采取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在深圳率先“破冰”-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可以“欠债不还”?-精英律师网

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对投身商海的创业者有什么影响?

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在于促进诚实的、资不抵债的、陷于经济困顿的人重获新生,使得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致于因此而导致他们个人或者家庭彻底陷于混乱,使得他们能够有机会摆脱沉重负担,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财富,重新投入到正常的民商事活动中去。

商场如战场,残酷的商业竞争势必让有志于投身于其中的创业者存在后顾之忧。倘若个人破产制度得以真正确立实施,相信很多创业者更加敢于投身商海,奋力打拼;即便不成功,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而不需要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犹如惊弓之鸟四处躲避逃债,避免个人或家庭生活的混乱,重新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秩序。避免因为一次失败就造成万劫不复的局面发生,这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而言都是意义匪浅的。

发布:精英律师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lvshi.cn/200.html

(0)
上一篇 2020年5月14日
下一篇 2020年5月20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