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春节前已申请离职,但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应如何操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内提出辞职,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劳动者因未能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进而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问题背景下,劳动者受疫情影响,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若无法线下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线上简化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就离职交接事宜,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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