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刑事/个人信息/居民身份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规定认定“情节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某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朱某在闻某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继续以6元/张的价格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微信联系,朱某以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通过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19,600元。
  经核实,从闻某“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万余组,从朱某“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41,654组,从王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为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朱某、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某及朱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的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 (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闻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闻某、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公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涉案公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认为,居民身份证信息除涵盖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公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身份证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公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鉴于公民身份证在公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密切关联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应将公民身份证整体而非部分,如住址信息等认定为“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故认定一审法院对闻某、朱某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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