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离婚时,双方养老保险金能否分割?

裁判摘要:只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才能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孔某、韦某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孔某名下养老保险(累计个人缴纳4222.9元),韦某名下股票账户113130.69元、公积金10861.58元、年金34819.6元、养老保险(累计个人缴纳30438.99元)。韦某目前已退休,符合其所在单位年金提取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孔某与韦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现已查明的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包括孔某名下4222.9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韦某名下189250.86元(股票、公积金、年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予分割。双方离婚后,韦某为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还贷款63210元,应当视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分割上述财产时进行抵扣。

综合考虑孔某与韦某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双方上述各自名下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后,韦某应当支付孔某47000元折价款。

判决:一、孔某名下养老保险与韦某名下股票、公积金、年金、养老保险均归各自所有,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孔某47000元折价款;二、驳回孔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

围绕上诉请求,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才能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实践中,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统筹资金,通常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补贴组成;另一部分为个人账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通常为职工工资扣缴)的养老保险费积累而成。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并非同一概念,孔某上诉主张分割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部分,无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审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给与孔某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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