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别人“住到一起”还不算重婚吗?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重婚主要分为两种: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双方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所以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与他人婚外同居,但是不登记结婚,也不对外宣传双方是夫妻关系,但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我们日常的价值观。因此针对此情况,《民法典》1042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尽管发生了该情况,无法以刑法进行规制,但该行为仍是法律所管制的,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若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起诉获得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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