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这4类案件的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打官司需要聘请律师,走流程,拿证据,这些都需要时间和费用,为什么很多能私了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正是因为走法律程序费时、费钱。遇到实在难以处理的问题,不得不走法律程序时,应该了解清楚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太仓律师今天给大家说下这4类案件的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

  1. 人身侵权类案件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 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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