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医疗律师专业解析: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三大区别!

邵阳医疗律师专业解析: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三大区别!

在医疗事故的波澜中,邵阳医疗律师为您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深入剖析已确定医疗事故后是否可以申请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问题。让我们一同探寻在法律条文的海洋中的正确航向。

一、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权:权益保障的关键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当医疗事故已确定时,双方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关键原则是当事人的自愿,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计算赔偿数额。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请求下,开展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成功后,通过签署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需履行协议。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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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确认与赔偿流程详解

医疗事故的确认首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后,认为需要技术鉴定时,将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无论是医患协商解决争议还是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都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项目旨在全面覆盖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各类损失,确保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揭秘

适用法律不同: 针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则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技术鉴定要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赔偿项目差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后者在项目计算上增加了“死亡赔偿金”。

邵阳医疗律师的专业解读将帮助您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迷雾中找到正确方向,确保权益得到最佳保障。若您身处医疗赔偿纠纷之中,走近法律,让专业的邵阳医疗律师为您开启法律之门,带您摆脱纠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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