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夫妻的离婚率日趋增长,甚至开始出现位居世界前列的势头。有人认为,这与快节奏的社会发展有关,也有人认为这和人们家庭婚恋观的转变相关。我想,也许正如一首歌的歌词所述:“从前慢,车、马、邮件都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而现在,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为我们带来了“地球村”,乱花渐欲迷人眼,“七年之痒”渐渐成为许多婚姻迈不过的坎。
实践中,许多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对外负有债务的,由男方或女方一人自行承担”。然而,当离婚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为由试图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时,却往往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01 离婚双方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协议条款,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进行合意约定的意思自治权利,仅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通过法院依法裁判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夫妻之间可以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02 为何离婚协议中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在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时,却往往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债权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第三方债权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和对抗效力。倘若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而不受上述离婚协议相关约定的限制。当然,如果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却由另一方进行了清偿,那么实际清偿的一方可以基于上述离婚协议约定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0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具备如下基本特征:其一,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基于债务产生的款项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债务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不难认定,但基于债务产生的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则需要就具体个案进审查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具备如下基本特征:其一,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基于债务产生的款项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债务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不难认定,但基于债务产生的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则需要就具体个案进审查判断。
小结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倘若面对第三方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时,不能简单地以有离婚协议约定作为抗辩理由,而应从债权人主张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进行有效抗辩。有维权意识固然重要,但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来维权更加重要。建议碰到诸如此类的法律困惑,可寻求向专业律师咨询解答,以免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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