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医疗律师解析:医疗机构不需赔偿的情形揭秘!

宿州医疗律师解析:医疗机构不需赔偿的情形揭秘!

一、医疗机构不需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身不配合医院正常的治疗行为的

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患者的病无法用现在医学水平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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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患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四、宿州医疗律师提醒

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

尽快与医疗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医疗事故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咨询专业医疗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维权策略。

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用于协商谈判或诉讼。

必要时,可以寻求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或消费者协会的帮助。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患者王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感染,经鉴定构成三级丁等伤残。王某与医院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0万元。

案例二

患者张某在某医院接受诊治,后被诊断为癌症。张某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延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三

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接受美容手术,术后出现面部僵硬、表情不自然等问题。李某向医院提出退还手术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但医院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李某与医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退还李某手术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宿州医疗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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