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民间借贷这两种行为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从公司借款而非银行,这种借款方式一般到款较快,利息较高,过桥资金借贷行为较多,合理的民间借贷国家是支持的,那么如果利息过高,民间借贷能否得到支持呢?太仓律师给大家分析下面2种行为是否合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高额的利息是经常存在,往往都是资金的借款方因为一时非常紧急的资金需求,在向朋友、亲戚和银行借款不足下,不得以采取的借款方式。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是如何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的呢,对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因为法院的办案理念是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结合当下最新的法律规定,也要看到法院的判案趋势。

1、对于将非自有资金借款给他人又收取高额利息的转贷行为,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

2、对于经常从事放贷,经常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借款的出借人,其借款行为是否合法,借出去的钱,约定的利息能否合法的收回?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话,那么其借款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在无效行为之下,本金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利息因为无效而回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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