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网络环境下反不正竞争行为评价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件案例皆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上海法院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并考虑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和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一面对明显侵权行为予以认定,一面对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保持必要克制。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认为,安全类软件经营者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干预其他软件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其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虽然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难以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对构成要素较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等游戏素材的方式,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应综合考量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相反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的竞争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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