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前企业已向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但企业与应聘者尚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有权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放了录用通知,应聘者业已明确回复接受该录用通知,双方约定了报到日期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则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取消录用通知,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短期内无法与应聘者线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签订平台等线上方式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商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延期至疫情缓解以后。如果受疫情严重影响,致使用人单位无法正常经营,拟招聘岗位被迫取消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应聘者,并告知具体原因,此种情形一般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考案例】(2018)京0105民初62736号(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该案例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时,被告向原告介绍了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并向被告发送了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经原告在微信中回复确认予以接受。因此,该录用通知的性质是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希望与被告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原告承诺后即成立,被告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原告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被告公司处,故从原单位离开,但此后被告又通知原告并拒绝按原条件予以录用,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原告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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