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有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合规高效止损。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各地政府为帮助企业减少疫情影响,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汇总如下:

颁布时间 发布单位 扶持政策
2020年2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020年2月7日 南京市委 《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以上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到了社会保险、税收、用电、贷款利息等方面,具体分述如下:

1、社会保险方面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山东、辽宁、深圳、苏州、南京、合肥等省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缓1-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上海、苏州、青岛、南京、合肥等各城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同程度地返还失业保险费。苏州、上海、辽宁、青岛、南京、合肥直接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的50%,重庆返还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北京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还有些地区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2、税收成本方面

企业可以延期缴纳3个月不等的税款;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附加税方面,上海市政府于2020年2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将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上海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3、企业用电成本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成本。具体规定为: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4、贷款利息方面

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1月31日两份文件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金融机构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具体而言,各个银行可能略有差异。比如建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建议企业要与贷款银行多做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利息减免。利用好常态政策,才能保稳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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