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律师专业解读:医院病历丢失责任问题梳理与应对策略!
在深圳,医院的病历保存时间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首先是住院病历,医院要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而任何遗失或损坏都将成为医院的责任。其次,对于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要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最后,由患者自行保存的门诊病历,其中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患者必须妥善保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如果患者需要复印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需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并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完成相应手续。
关于医院是否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病历由医院保存。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在内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时应有患者在场。
对于住院病历的管理,法律规定应在医院进行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患者、患者代理人或已故患者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查询相关病历。
医院病历丢失可能导致医疗事故责任的发生。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法律上将推定存在过错,必须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随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出台,医疗机构的过错更加透明,要求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相关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尽管《民法典》规定了患者要自行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些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患者有权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而言,深圳的医疗律师认为,医院病历的管理至关重要。各类型病历保存时间不同,医院需履行保管责任,对于病历的合法复制提供支持,避免丢失或损坏,以免引发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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