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上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秩序属于公共场所秩序。疫情信息包括政府的相关防控举措、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信息、病毒的相关预防知识等,对于编造涉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情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涉疫情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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